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财保13-1号
申请人:张新闻,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代理人:孟春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磊、安徽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秦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新闻与被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新闻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蔡淑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戚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