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蒙执字第1496-2号

李希军与公丕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希军,公丕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1496-2号申请执行人李希军,职工。被执行人公丕堂,蒙阴县林业局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民初字第26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公丕堂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公丕堂银行存款500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相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袁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