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355号
原告:桐乡市瑞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稻乐路1273号1幢。
法定代表人:陆晓红,总经理。
被告:浙江奥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练市镇朱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80873R
法定代表人:冯永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忠敏。系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原告桐乡市瑞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奥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瑞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56元,减半收取2478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24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秋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金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