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106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于光辉,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继胤。被执行人耿庆柱。被执行人耿庆永。被执行人高生浩。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继胤、耿庆柱、耿庆永、高生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川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继胤、耿庆柱、耿庆永、高生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宜宝
审判员 何双全
审判员 李 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黄亚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