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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7115号

陈某某与重庆松藻煤电有限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115号原告陈某某,男,201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黄某(原告之母亲),女,199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元富,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被告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打通南路21号。法定代表人黄河,该院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元坤,系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启明,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在鉴定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将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决定免收。

代理

审判员  邓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