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诸执民字第5818号申请执行人侯华军被执行人何建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诸商初字第0319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建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建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建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何建山(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5093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介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