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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3913号

张勇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勇,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913号原告张勇,农民。被告XX,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审 判 长  黄艳

审 判 员  孟杰

人民陪审员  陈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崔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