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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二初字第97号

崔某某等七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吴某某,郝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常刑二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常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被告人朱某某,男。被告人刘某某,男。被告人李某某,男。被告人胡某某,男。被告人吴某某,男。被告人郝某某,男。案由: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 判 长  吕云胜

审 判 员  何 娟

人民陪审员  王 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晓华不公开理由:未成年人犯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