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徒执恢字第00237号

朱六根与朱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六根,朱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徒执恢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朱六根(���名朱正发)。被执行人朱毅。申请执行人朱六根与被执行人朱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徒商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朱毅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六根借款人民币68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1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恢复),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毅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95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徒商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光跃

审判员  李寿海

审判员  王祺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琦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