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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806号

周坤与颜合成、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坤,颜合成,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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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806号原告周坤,男,1975年11月20日生,住开封县。委托代理人孙全保,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颜合成,男,汉族,1956年2月10日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公司。��所地开封市大梁路东段南侧亚通商住楼A段。组织机构代码59343858-4。法定代表人颜合成,经理。

原告周坤诉被告颜合成、被告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由

审判员高登望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经批准转为普通程序,并由

审判员韩立新、高登望、屠嘉铃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全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合成及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27日,被告颜合成向原告周坤借款180000元,由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被告颜合成、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被告颜合成向原告周坤借款100000元,被告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担保,但对担保形式未约定。2014年10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期限为两个月。被告颜合成对每笔借款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坤与颜合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原告周坤要求被告颜合成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公司对18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公司仅对100000原借款进行担保,在��据上双方未约定担保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应对该1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公司对8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颜合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坤借款180000元;

二、被告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颜合成的1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周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颜合成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双方待履行时一并结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立新

审判员  高登望

审判员  屠嘉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