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江,男。被执行人王延明,女。被执行人刘亚成(又名刘亚萍),男。申请执行人刘建江与被执行人王延明、刘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2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延明、刘亚成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延明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24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斌琦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罗振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白利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