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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江与被执行人王延明、刘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江,王延明,刘亚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江,男。被执行人王延明,女。被执行人刘亚成(又名刘亚萍),男。申请执行人刘建江与被执行人王延明、刘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2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延明、刘亚成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延明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24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斌琦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罗振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白利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