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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303号

林东强抢劫罪,林东强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东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303号罪犯林东强,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5日作出(2005)仓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东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5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林东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4日以(2006)榕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15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三刑执字第1919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林东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359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林东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1373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林东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东强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服从监狱分配,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定为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12.2分。本次减刑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8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82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东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东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二日,刑期自200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兰  峻  锋

审判员 刘  涌  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少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