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负责人吴军。委托代理人李秀华,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蜻,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秋萍,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号。委托代理人王彦,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祥,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蒙城县XX镇XX村XX庄XX号。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蜻,被上诉人朱秋萍的委托代理人王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1月28日17时30分许,朱秋萍骑电动自行车途径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出御秀路东约350米处时,与张祥未按规定停放的苏Axx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朱秋萍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秋萍负事故主要责任,张祥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朱秋萍至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9,212.30元(其中朱秋萍支付8,147.30元、张祥支付1,065元),并住院治疗了7日;朱秋萍为诉讼聘请律师支出2,500元。经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朱秋萍之左侧第7、8、12肋骨骨折,右侧第8、12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给予休息期9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朱秋萍支出鉴定费2,000元。朱秋萍系本市非农户籍人口,其受上海xx学院教师张某甲的雇佣看护学生,每月平均收入为3,000元,因事故受伤休息3个月。苏Axxx**小型普通客车在平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15年4月9日,朱秋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祥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8,007.30元;平保上海分公司承担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义务。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交警部门认定朱秋萍负事故主要责任,张祥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对朱秋萍的合理经济损失,先由平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部分,确认由侵权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该损失由平保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付义务,余款由张祥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审核了朱秋萍的损失依据后,作出如下判决:1、平保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秋萍119,618.42元;2、张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秋萍235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2元,由朱秋萍负担865.20元,张祥负担576.80元。平保上海分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病史记载朱秋萍为左侧第7、8肋骨骨折,按此伤情,不致构成伤残等级,请求重新鉴定,并按新的鉴定意见确定赔偿范围及金额。为此,提供了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意见。朱秋萍则请求维持原判。张祥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朱秋萍所受伤害经鉴定,意见为左侧第7、8、12肋骨骨折,右侧第8、12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该鉴定意见系鉴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作出。平保上海分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咨询意见,但咨询意见中并未明确朱秋萍双侧第12肋骨不存在骨折,且咨询意见中明确双侧第12肋骨存在骨皮质扭曲,故对平保上海分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平保上海分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18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沙茹萍
审判员 王 刚
审判员 杨奇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庄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