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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44-1号

宜宾市南溪区洪都拉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宜宾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宾市南溪区洪都拉丝有限公司,四川宜宾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洪都拉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复兴村1社。机构代码:66959719-5法定代表人易文浩,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宜宾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迎宾路。机构代码:20900030-0。法定代表人朱永彬,总经理。关于宜宾市南溪区洪都拉丝有限公司与四川宜宾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南溪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宜宾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宜宾市南溪区洪都拉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宜宾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在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溪支行的银行存款827636.73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宜宾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的银行存款827636.73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宜宾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宜宾县支行的银行存款827636.73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肖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