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1059号
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惠英。
委托代理人:王罡升。
被告:柳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蔡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