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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刑更221号

肖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更221号罪犯肖峰,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2)安刑初重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峰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1月30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罪犯肖峰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河南省内黄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肖峰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肖峰的减刑建议退回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

审 判 长  孙爱民

代理

审判员  江松涛

人民陪审员  刘志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