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326号申请执行人浙XX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大道1688号。法定代表人尤金焕,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学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XX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为400255.6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即商初字第2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瑞亮
审 判 员 于周旭
人民陪审员 宋 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常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