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赵远方。被执行人焦建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远方与被执行人焦建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李 瑜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郑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