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即执字第349号

赵远方与焦建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远方,焦建镇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赵远方。被执行人焦建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远方与被执行人焦建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李 瑜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郑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