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172号原告秦芳艳。委托代理人容家卫,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容国程。现在浦北县平睦中学工作。
原告秦芳艳与被告容国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苏立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黎东东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秦芳艳及其委托代理人容家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容国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芳艳与被告容国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秦芳艳负担。
审判员 苏立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黎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