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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民初172号

秦芳艳与容国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芳艳,容国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172号原告秦芳艳。委托代理人容家卫,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容国程。现在浦北县平睦中学工作。

原告秦芳艳与被告容国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苏立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黎东东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秦芳艳及其委托代理人容家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容国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芳艳与被告容国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秦芳艳负担。

审判员  苏立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黎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