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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字第168号

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耿、魏淑琼、夏逢林、刘强、陈桂英、夏瑞瑶、张建英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耿,魏淑琼,夏逢林,刘强,陈桂英,夏瑞瑶,张建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镇。法定代表人杨彬,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治安,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子全,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耿,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崇平镇。被告魏淑琼,女,193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夏逢林,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刘强,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陈桂英,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夏瑞瑶,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张建英,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崇平镇。本院受理的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耿、魏淑琼、夏逢林、刘强、陈桂英、夏瑞瑶、张建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张耿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耿、魏淑琼、夏逢林、刘强、陈桂英、夏瑞瑶、张建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  高志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