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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民初字第1737-4号

原告陈林与被告江安吉川竹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林,江安吉川竹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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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737-4号原告陈林,男,1970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井口镇。被告江安吉川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名都丽景12-2-1。法定代表人何维人,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173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江安吉川竹业有限公司在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1743441.28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安吉川竹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安吉川竹业有限公司在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1743441.28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 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