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728号原告郭朝阳。被告宋晋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朝阳诉被告宋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朝阳于2016年02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朝阳承担。
审判员 赵洁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吕云飞 搜索“”
郭朝阳与宋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728号原告郭朝阳。被告宋晋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朝阳诉被告宋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朝阳于2016年02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朝阳承担。
审判员 赵洁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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