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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728号

郭朝阳与宋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朝阳,宋晋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728号原告郭朝阳。被告宋晋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朝阳诉被告宋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朝阳于2016年02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朝阳承担。

审判员  赵洁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吕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