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33号原告湖南省临武县西山国有林场,住所地:临武县西山庙背脚。法定代表人陈昌龙,该林场场长。委托代理人李党仁,系该单位林场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欧阳开盛,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被告匡运昌。委托代理人成章学,系匡运昌女婿,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临武县西山国有林场诉被告匡运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临武县西山国有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湖南省临武县西山国有林场负担。
审判员 郭强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夏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