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327号罪犯陈小江,男,1993年5月26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10255元,与法定代理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赃款继续追缴。判决���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2014年3月、2014年4月~2015年3月两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江准予减刑十九个月(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经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何 艳
代理
审判员 马亚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叶峤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