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2刑初45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艺明,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云霄县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方某某,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福建省云霄县人。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艺明、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启慧出庭支持公诉,郑艺明、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开始,被告人郑艺明在其租赁的云霄县莆美镇宏华路德茂红木隔壁一民房内设置“至尊明牌”赌博机(8人座)一台,“海底捞”打鱼赌博机(8人座)一台、“明星97”水果赌博机三台供人赌博。被告人方某某受郑艺明雇佣为该赌场提供收银、开分等服务,并参与赢利分成。2015年3月6日16时30分许,云霄县公安局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方某某,缴获上述赌博设备及现场赌资人民币3700元。2015年3月7日,被告人郑艺明自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投案。另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某在上述开设赌场活动中获取违法所得1700元。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被查获的二台多人机型游戏机、三台“明星97”水果单人机型游戏机均具有押分、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系赌博机。已被公安机关销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艺明向本院预交罚金20000元,被告人方某某向本院预交罚金1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1700元。另查明,被告人郑艺明于2013年12月27日离婚,现有二个未成年幼子女由其抚养并共同生活。以上事实,被告人郑艺明、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方某甲、廖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云霄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认定报告;云霄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销毁情况说明及照片;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查询表;户籍证明;云国用(2008)第6021400号土地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及出生医学证明;郑艺明、方某某的供述;本院(2006)云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收据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艺明纠集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置三台单人机型赌博机,及二台多人机型赌博机,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达19台,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郑艺明、方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郑艺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方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郑艺明具有其他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郑艺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归案后,方某某能如实供述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揭发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对二被告人均可依法从轻处罚。郑艺明、方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预交罚金、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郑艺明、方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郑艺明、方某某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艺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已预缴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缴清(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赌资3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方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东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丽敏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第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三款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