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345号
原告:姚建忠,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周剑云,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忠与被告周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姚建忠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建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应雨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郦利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