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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345号

姚建忠与周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建忠,周剑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345号

原告:姚建忠,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周剑云,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忠与被告周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姚建忠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建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应雨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郦利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