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沈鹏飞,男,1988年12月19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沈喜臣,男,196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马薇薇,女,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鹏飞与被告马薇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8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赵 欣
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