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秀民特字第00002号
申请人:李万根,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朝鲜族,住合肥市。申请人李万根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08)宜秀民特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李万根死亡。李万根于2014年12月联系家人,并提交2015年7月30日上海铁路局安庆北站出具的李万根失踪后返回安庆证明、2015年9月9日合肥政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李万根系其职工证明。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2008)宜秀民特字第0001号申请李万根死亡一案的申请人赵恩实,核实了李万根重新出现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李万根死亡的(2008)���秀民特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郑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江丽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