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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00975号

戴晓舟与昌旭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晓舟,昌旭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00975号申请执行人戴晓舟。被执行人昌旭初。戴晓舟与昌旭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雨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告昌旭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偿还原告戴晓舟借款5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土地等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50936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雨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洪洲

审判员  王贵宏

审判员  邱慎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