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三执民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敖信用社横渡分社被执行人罗良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台三健商初字第0012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罗良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良产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良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罗良产(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以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春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