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谭科举,男,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杨育升,男,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梁海兰,住址同上。申请人谭科举与被执行人杨育升、梁海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港北民初字第35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上确定的:“被告杨育升、梁海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谭科举办理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小江石羊塘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贵国用(2002)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贵房权证字第××号]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变更至原告谭科举名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杨育升、梁海兰应履行的协助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二、申请人谭科举(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机构办理贵港市港北区小江石羊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贵国用(2002)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贵房权证字第××号]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立兴
审判员 张秀仁
审判员 黄汉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苏航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