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祁翠兰,女,汉族。被执行人郝海莲,女,汉族。被执行人郝海宽,男,汉族。被执行人郝赫,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海莲、郝海宽、郝赫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郝赫的代发工资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雪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