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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执字第686号

祁翠兰与郝海莲、郝海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祁翠兰,郝海莲,郝海宽,郝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祁翠兰,女,汉族。被执行人郝海莲,女,汉族。被执行人郝海宽,男,汉族。被执行人郝赫,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海莲、郝海宽、郝赫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郝赫的代发工资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雪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