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郴执字第168号李孝贞、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李孝贞申请执行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郴执字第168号案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总标的50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审 判 长 廖志刚
审 判 员 孟晋忠
代理
审判员 肖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黄玮玮 微信公众号“”
申请执行人陈任山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郴执字第168号李孝贞、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李孝贞申请执行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郴执字第168号案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总标的50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审 判 长 廖志刚
审 判 员 孟晋忠
代理
审判员 肖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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