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7民初315号

范灵灵与张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范灵灵,张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315号原告范灵灵,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马头镇丁庄行政村杨屯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901167486。被告张明(又名张奎),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转楼乡台寨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208158332。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灵灵与被告张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灵灵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灵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灵灵负担。

审判员 秦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宋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