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15号

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15号

原告:王某。

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法院已于2014年判决离婚,其于2016年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驭 风

人民陪审员  纪雪梅

人民陪审员  崔冠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