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15号
原告:王某。
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法院已于2014年判决离婚,其于2016年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驭 风
人民陪审员 纪雪梅
人民陪审员 崔冠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蓓 来源:百度搜索“”
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15号
原告:王某。
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法院已于2014年判决离婚,其于2016年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驭 风
人民陪审员 纪雪梅
人民陪审员 崔冠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