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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7执30号

冯继宏与井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继宏,井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7执30号申请执行人冯继宏。被执行人井海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继宏与被执行人井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米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井海军已按(2014)米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米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庆丰

审判员  王永军

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吕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