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7执30号申请执行人冯继宏。被执行人井海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继宏与被执行人井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米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井海军已按(2014)米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米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庆丰
审判员 王永军
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吕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