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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辖终43号

沈彩英与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彩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帮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彩英。

上诉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美家公司)与被上诉人沈彩英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照被上诉人诉请主张,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将本案移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沈彩英提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沈彩英选择向好美家公司住所地的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好美家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宇

审 判 员  陈艳

代理

审判员  丁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