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98号原告洛阳飞环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振伟,经理。被告河南神马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建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飞环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神马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飞环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神马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飞环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飞环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7元,减半收取2913.5元,由原告洛阳飞环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伴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