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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180号之二

魏秀芳等与郑万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国月,魏秀芳,郑万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1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郝国月。申请执行人魏秀芳。被执行人郑万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民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郑万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万东于2015年11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郑万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万东在尚义联社大苏计信用社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骁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建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