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1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郝国月。申请执行人魏秀芳。被执行人郑万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民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郑万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万东于2015年11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郑万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万东在尚义联社大苏计信用社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骁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建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