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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485号

刘萍与浦春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萍,浦春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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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485号原告刘萍。被告浦春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与被告浦春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萍于2016年2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萍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刘萍预交),由刘萍负担。

审 判 员  严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浦小芳

书 记 员  高苑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