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485号原告刘萍。被告浦春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与被告浦春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萍于2016年2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萍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刘萍预交),由刘萍负担。
审 判 员 严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浦小芳
书 记 员 高苑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