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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财保17号

申请人王明来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明来,秦刘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财保17号申请人王明来,男,汉族,1967年12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秦刘猛,男,汉族,1995年12月8日出生。

申请人王明来之父(已故)因与被申请人秦刘猛驾驶的陕A5AZ**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以产生纠纷为由,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进行诉前保全,并向本院交纳保证金。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猛驾驶的陕A5AZ**号车予以就地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王明来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审判长  吴燕维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高 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晓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