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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执19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支行与李银东、马会琴、柏会军、马静、陈占清、王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支行,陈占清,王海燕,李银东,马会琴,柏会军,马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1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支行。负责人叶文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占清,男,1978年5月6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王海燕,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李银东,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马会琴,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柏会军,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马静,女,1987年6月9日出生,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柏会军、马静、陈占清、王海燕、李银东、马会琴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4122.72元,案件受理费577元,申请执行费721元,合计55420.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柏会军、马静、陈占清、王海燕、李银东、马会琴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支行案件款55420.72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占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恺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