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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民督3号

叶孝良诉俎俊安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叶孝良,俎俊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督3号

申请人:叶孝良。

委托代理人:姚怀喜,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俎俊安。本院受理申请人叶孝良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月26日发出(2016)豫1002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俎俊安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俎俊安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俎俊安所提交的两份书面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诉讼标的物的关联性无法确定,被申请人俎俊安书面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申请人俎俊安的支付令书面异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梁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