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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663号-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庞洁、赵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赵玉强,庞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663号-1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夏云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先,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晓杰,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强。被告庞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赵玉强、被告庞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庞洁名下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房屋的产籍,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庞洁名下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房屋的产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董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