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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财保15号

刘小欧与张丹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小欧,张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财保15号申请人刘小欧,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被申请人张丹,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

申请人刘小欧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以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借款及利息18,000,000.00元为由,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丹价值18,000,000.00元的财产或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丹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丹所有的银行存款18,00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成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叶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