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252号罪犯龙某,男,1997年2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德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5月26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1.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龙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阙 斌
审判员 刘 涌 泉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袁婷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