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92号
申请人:高波,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吴丹,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高波与被执行人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1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吴丹名下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吴丹名下在济南市房产一处,查封价值为12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