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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92号

高波与吴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波,吴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92号

申请人:高波,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吴丹,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高波与被执行人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1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吴丹名下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吴丹名下在济南市房产一处,查封价值为12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