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669号申请执行人祝继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春玲,女,汉族。被执行人于忠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祝继成与被执行人张春玲、于忠友之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4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张春玲、于忠友支付申请执行人电费1000元;2、案件受理费25,执行费50元)。2016年2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张春玲工商银行账户存款并于2016年2月5日将执行款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祝继成已收到上述执行款,申请执行人祝继成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韩光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韩一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