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更29号罪犯于海宏,男,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捕前住辽宁省昌图县。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00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海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海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芳
审 判 员 周 彤
代理
审判员 李喜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