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93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赵明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思华,男,汉族,居民,住长清区。被告邵怀芝,女,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与被告邵怀芝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 杰二0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彩龙